臺南市立永康國民中學導師輪流制度實施要點
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校務會議第一次修正
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正
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校務會議第三次修正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校務會議第四次修正
一零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校務會議第五次修正
一、 依據:
1. 教師法第17條。
2. 台南縣永康國中99學年度第1學期期初校務會議決議。
二、 導師採抽籤抽中者擔任方式:
1. 本案抽籤方式每年抽籤一次。
2. 以自願擔任者為最優先禮聘。
3. 以新進人員及留職停薪復職人員優先任用。
4. 所餘導師缺額由現任專任教師以抽籤方式抽出序號,由1號依序任用,至足額為止;餘為候補導師,其順序以序號少的為優先,有效期間為一年。
5. 本校夫妻檔視為兩個獨立個體,兩人皆具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6. 特教班導師由特教班老師輪流,普通班之專任教師兼任特教課務者,若回任普通班須參與抽籤。
7. 導師序號抽出以後,被遴聘為兼職行政職位人員、各處室副組長、輔導老師、經校長認定之各社團教練者,該年無須擔任導師。其原號次若需擔任導師,則依序遞補之。
8. 導師在經營班級時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或校譽受損時,訓導主任得檢具具體事實,簽請校長加以調整。
9. 抽中擔任導師,經校長同意後,可請人代理,但被代理人下學年度仍須參與抽籤。
10. 暑期新生導師工作由新聘一年級導師擔任,其聘任順序,依導師輪流制之規範認定。然自願擔任者優先聘任,新進人員及留職停薪復職人員由行政單位徵詢其意願決定是否聘任。
11. 技藝班導師由二年級升三年級導師有意願者優先遴聘;若有缺額,在由其他有意願老師遴聘之。
12. 三年級畢業班導師,不得代理他人兼任導師職位。
三、 連續二年未擔任導師或行政人員者,第三年須擔任導師。
四、 年齡未滿二十七歲(實歲—計算至每年八月一日)者,須擔任導師。
五、 年齡五十歲(實歲—計算至每年八月一日)得免抽籤;但視實際需要,仍有接受禮聘之義務。
六、 三年級畢業班導師、兼職行政職位人員卸任者、輔導老師卸任者、經校長認定之各社團教練卸任者可免抽籤。
七、 若當年度,所有須擔任導師人員皆已擔任導師,但學校導師職務仍有餘額時,則由其餘尚未輪到擔任導師職務之人員內遴選之,其順序為:
1.輔導老師卸任者。
2.經校長認定之各社團教練卸任者。
3.擔任協助行政工作之副組長卸任者。
4.兼職行政職位人員卸任者(副組長)。
5.兼職行政職位人員卸任者(組長)。
6.當年應屆三年級畢業班導師。
7.兼職行政職位人員卸任者(主任)。
八、 若當年度,二三年級有導師因故無法續任,其導師工作一職依下列次序遴選之:
1.以自願擔任者為最優先禮聘。
2.連續二年未擔任導師或行政人員者。
3.年齡未滿二十七歲者。
4.導師輪流抽籤序號。
5.新進人員及留職停薪復職人員。
九、 本辦法若有細節未定或解讀不同導致爭議時由校長全權仲裁之。
十、 實施日期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
十一、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簽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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