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日 星期一

台南市立後甲國民中學 教師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南市東區後甲國民中學教師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 , 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 本會以維護教師權利 , 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 , 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為宗旨。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東平路 260 號。
第五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1)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權並推展改進不合時宜之相關法令規 , 排除學校內外之不當干預教師教學暨保障學生受教權 ; 落實教育行政為支援教學之理念 ; 達成  教師以教學為主之目的。
(2)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3)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5)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 爭取教師待遇改善。
(7) 促進制定完善教師福利制度。
(8)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9) 增進學校和諧發展 ,並恪守國家法令 ,以維護教師公平、正義的形象。

第二章    
第六條 :  凡本校專任教師 ( 含主任、組長、但校長及兼代課教師除外 ), 填具入會申請書 ,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 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 但第一屆會員、經籌備會通過即可 )
第七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 得經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關體情節重大者 ,經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八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為出會 :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
第十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 ,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 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責 ;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或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 :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 ,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 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 , 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 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 , 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 ,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 ,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 ,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 ,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 , 由監事互選之 , 監察日常會務 ,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 , 連選得連任 ,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一條 : 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二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應予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撒免者。
(4) 受停職處分期間超過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三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 ,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 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解聘時亦同。
第二四條 :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五條 :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二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 , 名譽理事、顧問各數人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二七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 , 由理事長召集 ,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 ,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八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 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規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 , 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 ,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 ,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一條 :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視同辭職 ,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二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商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1)    入會費 : 會員入會時 ,應一次繳納新臺幣貳千元。
(2)    常年會費 : 新臺幣壹千元。 ( 於每年 6 l 日至 6 30 日繳清 ,逾期視同自動出會 )
          (3) 會員捐款。
(4) 基金及其孳息。
          (5) 其他收入。
第三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五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 ( ) 算報告 , 於每年終了之前 ( ) 三個月內 ,經理事會審查 ,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 ,應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事後提報會員大會 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事前送監事會審核 ,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六條 :  本會於解散後 , 剩餘之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第三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八條 : 本會辦事細則 ,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三九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 ,向主管機關報備施行 , 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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